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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1、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保持不变。
    2、单位调整缴存工资基数时,不得突破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3、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的不进行基数调整,应在办理启封并补缴后,再进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工资基数。
    2、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工资基数。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申报材料:
    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工资基数,重新计算职工缴存额,并据此填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办理程序:
    一个计数年度(7月1日—次年6月30日)单位持相关表格材料费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工资基数变更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每年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各合作公司如有需要调整,请提前进行报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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