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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选择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有关规定,自429日起,开展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地就医人员签约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人在公布的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中,自愿选择一家与之签约。其中,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患者拟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为同一级别时,只能选择其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为省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除外)。 

参保人未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

参保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之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由个人留存,定点医疗机构保留存根联备查。

参保人首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不受时间限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20144月签约的,自51日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51日之后签约的,可即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的相关待遇。

(三)无卡证明的出具。

处于社保卡挂失期的参保人,需先携带社保卡挂失单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业务大厅二楼门规窗口开具无卡证明,待审核后再到其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四)撤销签约。

参保人首次签约当月提出撤销签约且未发生任何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可于签约当月内办理签约撤销手续,逾期无法办理撤销手续。

二、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异地住院定点医院,其中门规患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异地门规定点医院,不需另行办理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手续。

对需更换默认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其申报单位可单独为其办理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其中门规患者选择的异地门规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同一级别时,应当选择同一家(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为专科医院的除外)。

(二)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备案及注销。

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向市社保局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报送《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门诊就医备案/注销表》(见附件2),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三、2014医疗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2014医保年度只有9个月(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只有8个月)的时间,为保证参保人医疗待遇,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恢复全额标准。(见下表)

医疗机构级别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元)

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元)

正常

年度

2014年度

正常

年度

2014年度

市三级(含部队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1200

800

2400

1600

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466

2400

1600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00

266

2400

1600

 

附: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门诊就医备案/注销表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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