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申请更正的适用本流程。
经办单位:
个人账户管理出、社会保证费征缴处、各县(市)区经办机构
经办流程:
一、受理申请
参保人所在缴费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所需资料
(一)属于申请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1位以内,不涉及出生年月日)或姓名同音字情形的;
1、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更改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参保人员通过公安部门变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情形的;
1、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
2、《更改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改身份信息证明原件
(三)参保人员有两个户籍,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清理的情形;
1、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
2、《更改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公安部门出具的清理户籍情况说明原件
4、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应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因缴费单位工作失误,错误录入参保人员姓名(不含同音不同字)、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含尾号错误)情形的;
1、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
2、《更改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缴费单位的书面申请
5、工资、奖金发放原始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原件、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件、复印件
7、参保人书面意见
8、参保人同事出具的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经办流程
1、第(一)(二)(三)类情况: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初审人填制《更改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审批表》,报业务科长复核,分管主任签字,由指定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更正。
2、第(四)类情况:市社保局建立会审制度,由征缴处、个人账户管理处、有关办事处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报送的材料,经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具备会审条件的,报市社保局会审。
经会审研究,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告知参保单位,退回相关材料。
经会审研究,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由指定人员进行更正。无法通过业务系统功能变更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填制《异常问题反馈表》,报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信息中心变更。
四、归档和定期检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经办材料归档处理。个人账户管理处定期对各县市经办情况抽查。
办结时限:
1、第(一)(二)(三)类2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第(四)类各县(市)区3个工作日内报个人账户管理处,个人账户管理处15日内召集相关处、办事处对变更情况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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