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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4〕21号)的规定,现就2015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4年秋季高考(含)后入学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2014年春季高考(含)前已入学并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其大学在校阶段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0元。
(二)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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