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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
救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2号)相关规定,为保持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4年4月份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上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