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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7、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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