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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
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办字〔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4〕2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确定

1、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外公布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的以及各县(市)区自行认定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确定。
2、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及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驻济高校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卫生室名单确定。
3、省(部)医疗机构(三级)

    根据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等级确定。

二、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根据各自实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选择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年底前将所选择的居民医保医疗机构定点名单通过各种方式告知辖区内参保居民。
2、服务协议签订
    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自行与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使用全市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并将复印件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3、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对各自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和违规处理,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予以协助。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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