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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缴纳双重社保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问题:

    公司有一名员工,现在户籍所在地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保,他来到公司后,公司也帮他同时缴纳了社保。现在这名员工不愿意办理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停缴手续。目前他的情况属于缴纳双重社保,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说明用人单位只要使用劳动者,除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之外,其他情况均需缴纳社保。遇到案例中所说的双重保险的情况,公司一方是必须要给这名员工缴纳社保的,所以公司需与员工协商,让其在户籍所在地停止缴纳社保。

    如果员工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也是可以的,也就是继续保持双重社保的状态,但公司有义务告知员工,缴纳双重保险,重叠的年限是不能累计的,但个人账户金可以累加。例如,2010年~2012年在济南缴纳的社保,2011年~2014年在潍坊缴纳的社保,理论上在两地共缴纳了7年社保,但最终到退休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时,按照政策,实际上只缴纳了2010年~2014年5年的社保,2011年~2012年重叠的年限不予累加计算,但个人账户金为7年的累加合计。如此一来,公司做到了告知义务,为保险起见,最好让员工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最后是否继续双重缴纳社保由员工自己做决定,这样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为员工说明了情况,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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