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公司聘请的顾问,有必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么?
案例问题:
公司聘请了一位行业内有一定经验的技术顾问,平均每年来公司三次指导技术工作,现公司每月按2000元给他发工资,就以上情况而言,公司一定要为其在济南缴纳社会保险吗?对于上述问题,社保办的答复是必须缴纳,之前没有缴纳的应进行补缴,请问对于上述问题,是否有较好的处理办法?
问题解析:
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是目前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类似问题的公司可参照处理:
1、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退休员工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与顾问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即可;
2、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也就是说,原内退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退休。因此公司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该顾问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则公司无需与该顾问签订《劳动合同》,也只是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即可。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需要注意把握好几点关键性问题,一是在聘用该顾问时,应让该员工提供原内退企业开具的内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复印件留存,以备应对相应检查;二是需要请该顾问亲自书写一份情况说明,将内退的事实情况说明清楚,并签字确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该顾问本人认可此事,以应对因聘用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3、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公司应将该顾问的工资以“劳务费”或“咨询费”的名义下发,并要求该顾问开具相关的发票,同时不与该顾问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并在协议中注明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条款,以此证明公司与该顾问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如此一来,公司即可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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