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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某在济宁市参加的社会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以后投靠子女长期在济南居住并办理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现生病想到省立医疗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依据鲁社保函[2012]11号文件规定,异地安置人员需住院的,应由参保单位(也可由参保人或其亲属)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回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信息上传省医保异地就医平台系统。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定医院办理住院时,需持《备案表》(异地安置人员无需提供《备案表》)、本人社保卡(证)、身份证,经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住院手续,并按预计住院总费用的一定比例交付住院押金。
    参保人员出院时,经定点医疗经办人员审核后,按照省规定的政策结算,需个人承担自负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记账。
    出院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人持《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明细单》、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医疗不再提供病历首页、医嘱单、费用汇总明细等资料。《备案表》留医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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