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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能否提供解决途径

    案例:我们公司是一家上百人的合资企业,员工工资每月最高的高达几千元,最低的也在千元以上,全员平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济南市平均工资标准。几年来,公司为我们所缴纳的保险费却远远低于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而且大家都是一个标准;有的户籍在外地员工还不给上保险。我们不知道具体应该按照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户籍在外地员工是否可以不上保险?
    回复:您反映的单位不论工资收入高低,统一按照一个缴费基数缴费,以及不为外地户口职工缴保险的问题,属于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基数和人数不实和少报、漏报的问题,不但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依据鲁劳社(2006)51号《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确实存在以上问题,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山东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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