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5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即: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在此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离休干部职务级别,按组织部门的认定为准。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厅局(地专)、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分别按享受职级待遇的副职增加待遇。
(二)按职务增加的待遇低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
(三)此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离休干部,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
(四)此次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的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同时填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附件1)和《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次增加基本离休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来源:山东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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