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86986917
济南劳务派遣

新闻栏目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5〕48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档案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山东省档案条例》规定和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为进一步推动管理服务工作下沉,方便服务对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四)除按属地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情形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自主选择托管机构,相应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免费接收管理。
二、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接收单位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核查清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现存人事档案,除存档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主动要求转出的外,不得强制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转出。
(一)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将个人人事档案转至相应机构,并通知其本人,个人应予配合。转递档案时,应写明转递原因,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
(二)流动人员重新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档案;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
(四)死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需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借阅人事档案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统一、规范的借档函(详见附件),档案使用完毕按规定密封完好后归还。
三、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和基础建设。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具体标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不降低。
    各级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的相关经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缴费用,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追缴,存档单位和流动人员应予配合。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把各类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确保人事档案保管安全;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意见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9日。
                                                                      2015年8月11日

上一条: 我市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下一条: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

宏智首页 | 宏智品牌 | 人事代理 | 劳务派遣 | 代理招聘 | 劳动政策 | 社保缴费中转站 | 联系我们
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Copyright© 2010-2014 电话:0531-86986917  0531-86981717

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05-8号华鑫商务大厦215室  jnhzhrl@sina.com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