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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外地农民工缴社保的做法合适吗?

上海工作5年 单位一直未给缴社保
    孙女士是一家超市的理货员,去年国庆时,她在工作期间受伤了,治疗费花费了几千元。看着这不少的花费,孙女士很心疼,想着去找单位报销。但被单位告知,并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没有办法报销。
    孙女士在这家超市工作了5年,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一直没有注意,直到受伤才知道单位并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她看病期间的费用都是自己支付的。后来,超市支付给了孙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孙女士想要单位为她缴社保,单位人事部门却告诉她,她是农村户口,没有办法缴保险。孙女士单位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外地务工人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
    孙女士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72条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说的劳动者和个人,不仅包括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也包括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的职工,即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而不是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来加以区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为了明确单位要给到城市打工的农村户口员工参保,《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其中既包括本地农村居民,也涵盖外地农村户口的进城打工人员。在用工方面,他们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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