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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事故单位应该赔偿吗?

案例

    李女士在一家企业从事财务管理的工作,2002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李女士只能被迫下岗待业。由于工作经验丰富,没过多久,李女士就找到了另一份财务方面的工作。但由于这家公司刚成立不久,公司制度不完善,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以补贴的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的,直到2005年才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李女士在原单位的协助下,成功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继续在新单位工作。2012年10月份,李女士不慎在上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花了3万多元,这让李女士很是心疼。出院后,她到公司询问赔偿事宜,公司告知,由于李女士已经退休,不能享受劳动者的待遇,他们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对此李女士很是气愤,自己在公司工作了那么多年,单位竟然找这样的借口不支付赔偿。那么李女士这种情况,能不能受到劳动保护呢?


答:李女士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该支付李女士一定的赔偿金。退休人员再就业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本案例中的李女士满足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李女士单位应当支付李女士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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