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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女职工有产假吗?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案例
    王女士是一家食品厂的职工,2003年由于单位缩减规模,她作为富余人员被迫下岗,单位每月发给她200元的生活补助。3个月后,王女士生了小孩,她向单位提出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并希望单位发放生育期间的工资。单位只报销了她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拒绝发放生育期间的工资。王女士这种情况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王女士虽然是下岗职工,但其有权享受和在职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其因生育而获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问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对于单位的不合法行为,王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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