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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隔月发工资,这种做法正确吗?


    案例:去年5月,小李应聘为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上班几个月来,单位总是找理由克扣员工工资,每次几十块钱,虽然钱不是很多,但也让员工很苦恼。因此,公司的流动率很高。小李想着找工作也没那么容易就忍了。没想到后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直接规定,以后每个月的工资往后拖一个月再发,也就是10月份的工资要等到12月下旬才发。而且如果不经领导同意就离职,将扣除未发放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公司隔月发工资,克扣员工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小李公司隔一个月才发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小李单位克扣员工工资作为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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