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经济补偿金后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案例:吴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企业一直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后来,单位要缩减规模,要求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吴先生的劳动合同正好也快到期了,公司与其协商,并承诺会支付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吴先生只能无奈同意了。
吴先生想着公司为自己缴纳了这么多年的社保,应该可以领取一些失业金。于是他到当地的失业保险部门咨询了一下,但却被告知,他已经拿到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吴先生很困惑,拿到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就不能再领取失业金了吗?
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因此,吴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虽已得到企业的经济补偿金,仍然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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