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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其养老金还要不要正常发放?


案例 周先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后一次外出时意外走失了。家里人到处找,可是2年多来一直没有其下落。之前社保局一直按月将周先生的养老金发给其家人。半年后,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可周先生的家属认为,周先生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那么像周先生的这种情况,社保局还要不要继续发放其养老金呢?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本案例中,如果法院宣告周先生死亡,则可以发给其家属相应的死亡待遇。

    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之后又重新出现时,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本案例中,周先生下落不明已经超过六个月,因此社保局可以停发其养老金。如果之后周先生重新出现,则社保局应该从停发之月补发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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