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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案例
    李女士是去年2月份在济南开始缴纳的社会保险,于去年10月份生孩子。李女士想着既然都缴纳社保了,应该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了吧,这样能报销不少费用呢。于是,她去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了下,却被告知,她这种情况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李女士很困惑,既然都缴纳社保了,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既然不能报销,那能从她老公的单位,按男职工的报销吗?
 
    答:李女士的这种情况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根据济政字〔2007〕64号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而本案例中的李女士生育时,缴费不满12个月,因此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规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而李女士生育前有工作单位,并且一直在缴纳社保。所以李女士的生育医疗费也不能按男职工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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