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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缴纳的社保 能否在单位报销?
    王女士从2005年起一直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后来由于公司的效益不太好,王女士便产生了辞职的念头。2008年6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女士跳槽到了另一家服装公司。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人事部门告知王女士暂时先不能为其缴纳社保,之后会为其补上。王女士虽然不太情愿,但又担心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还是留在了公司。
    但王女士有比较强烈的社保意识,不想中断自己的社保,便与公司协商,社保费先全部由自己承担,等公司制度完善后,要支付给她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钱。之后王女士便找了一家人事代理公司为自己代缴社保,因此她的社保并没有中断。工作了两个月后,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份,公司以王女士工作业绩不好为由,想要辞退她。王女士无奈,便把手中的工作交接给了同事。她向公司提出,公司应该支付其应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但遭到了拒绝。公司给出的解释是,王女士既然自己都承担了,公司就不用承担了,而且公司也没有相关费用来支付这部分社保费。那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支付其应承担的社保费吗?王女士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像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支付其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女士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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