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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能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吗?

    小吴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工,他领到手的工资除了包括基本工资,还有住房补助及冬季取暖补贴等各种补助。由于工作需要,小吴经常要到外地出差,单位为他们这些经常出差的员工发放了出差补助。小吴对此有疑惑,他想知道既然他有住房补助、取暖补贴及出差补助,那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呢?


    答: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小吴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计算依据,而冬季取暖补贴、出差补助,不计入工资总额中,不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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