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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1.在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经检查患上了肺癌,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可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市部分职业病诊断机构:山东省职业病医院、济南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2.在上班路上被电动车撞伤,当时没有联系交警,后来检查身体受伤了,还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申请工伤,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
3.工作时发生事故,单位不给申报工伤,也不承担费用,要怎么办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了3天,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条规定将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但作出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限制。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则不符合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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