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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能延长吗?
     案例:小李毕业后到一家企业工作,面试时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快结束时,单位告知小李,试用期再延长2个月。小李询问原因,单位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试用期能延长吗,小李应该怎么应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单位不能延长小李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位与小李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而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因此小李的试用期不能延长。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像小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他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实际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单位应以他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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