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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平均工资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能计入吗?


    案例:小王在一家企业工作了三年,今年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解聘她。她了解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支付给她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在过去一年中,她有产假,她想知道,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产假期间发放的生育津贴能计入吗?
   
    答:小王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给她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生育津贴应该计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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