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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孙先生2012年进入一家技术公司工作,公司需要新的技术来发展,遂出资安排孙先生去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花了一万元。后来,公司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增加了他的工作量,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而且经常需要加班。一段时间后,孙先生有些吃不消,找公司领导沟通,希望给自己加薪,并且重新调整工作。但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孙先生看到沟通无果,感到巨大的压力,于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后来孙先生收到了仲裁委寄来的申请书,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像孙先生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孙先生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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