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网站地图
0531-86986917
宏智首页
宏智品牌
企业简介
资质荣誉
视频欣赏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
代理招聘
劳动政策
最新政策
问题解析
社保缴费中转站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
人事代理
·
劳务派遣
·
代理招聘
·
社保缴费中转站
最新招聘岗位
·
山东左洱右洱招聘女茶
·
招聘茶文化会馆馆长
·
招聘市场策划主管
·
招聘出纳
·
招聘珠宝店面导购
·
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05-8号华鑫商务大厦215室
·
电话:0531-86986917
·
0531-86981717
·
邮箱:jnhzhrl@sina.com
·
网址:http://www.jnhzhr.cn
新闻栏目
·
劳资新闻
·
职场文摘
首页
>
问题解析
>
劳动者不辞而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动者不辞而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孙先生2012年进入一家技术公司工作,公司需要新的技术来发展,遂出资安排孙先生去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花了一万元。后来,公司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增加了他的工作量,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而且经常需要加班。一段时间后,孙先生有些吃不消,找公司领导沟通,希望给自己加薪,并且重新调整工作。但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孙先生看到沟通无果,感到巨大的压力,于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后来孙先生收到了仲裁委寄来的申请书,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像孙先生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孙先生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本文出自济南宏智人力资源公司网站
http://www.jnhzhr.cn
,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上一条:
济南医保卡丢失怎么办?
下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不加班吗?
宏智首页
|
宏智品牌
|
人事代理
|
劳务派遣
|
代理招聘
|
劳动政策
|
社保缴费中转站
|
联系我们
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Copyright© 2010-2014 电话:0531-86986917 0531-86981717
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05-8号华鑫商务大厦215室 jnhzhrl@sina.com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