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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维权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员工可以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等),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2.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这种做法合法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欠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员工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投诉。

4.单位规定试用期半年,半年后给签合同缴社保,这种做法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工作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5.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后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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