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相关政策
1.加班的工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职工周末加班有加班费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时,是否包含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4.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他们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员工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中央所属单位、省属单位以及与之合资合作单位和外省、部队驻鲁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省管单位除外)、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单位和省内其他地市单位在济南的分支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他单位属区(县、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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