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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参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或行业统一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职职工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退休职工从“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职工个人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交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及办法企业自行制定。
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设专帐,专款专用,实行专人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部分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多数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作为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的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和商业保险公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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