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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自中断员工社保,应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吗?

    孙女士于2012年5月进入现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后单位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孙女士于2015年6月生育,她了解到正常缴纳社保的,是可以报销生育险的,想着自己一直在缴纳社保,应该能报销不少钱呢。当她咨询具体怎么报销时,却被告知她的社保在2015年1月到4月中断过,无法正常报销。她找到公司人事部门了解到,之前由于公司资金出了问题,她的社保中间确实中断过几个月。她很气愤,公司中断她的社保,并没有告知她,她找公司协商,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孙女士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可以由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吗,生育保险待遇都包含哪些费用呢?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孙女士的这种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4.剖宫产的3800元。(三)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四)其他医疗费用。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宫内节育器的报销标准按照我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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